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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180067
进行中(招募中)
EOC-317片
化药
EOC-317片
2018-04-09
企业选择不公示
膀胱癌、胆管癌、胃癌、乳腺癌等
在中国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开展的EOC317片口服给药的I期临床研究
在中国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开展的EOC317片口服给药的I期临床研究
200072
本试验主要目的是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估EOC317片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EOC317片口服给药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扩展研究推荐剂量(RDE),为后续临床试验给药方案和给药剂量提供依据。并且研究EOC317片药代动力学特点;初步评估EOC317片治疗晚期实体瘤的疗效。探索和评估经治疗后肿瘤组织中FGFR信号通路改变情况和药物疗效的相关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00-14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患者必须能够理解和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2.患者必须自愿并能完成研究程序和随访检查。;3.年龄≥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4.剂量递增部分:经过组织病理学或细胞病理学证实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膀胱癌、胆管癌、胃癌及乳腺癌等;剂量扩展部分: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病理学证实为晚期尿路上皮癌、胆管癌、肝细胞癌并有目标FGFR改变的患者或已证实有FGFR改变的其它晚期实体瘤患者。;5.既往经标准治疗后进展、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尚无标准治疗的患者。;6.剂量递增部分:可测量或不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均可接受; 剂量扩展部分:至少有 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 *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 v1.1版),可测量病灶定义为经CT或MRI检查显示最长径≥10 mm且扫描厚度不超过5 mm的肿瘤病灶。对于淋巴结病灶,为其短径须≥15 mm。;7.ECOG评分为0-1分。;8.预期生存期大于3个月。;9.无严重血液学、肝、肾功能异常符合以下实验室检测结果: – 血液学:中性粒细胞≥1.5×l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0g/L。 – 肝功能: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正常值上限×3.0,碱性磷酸酶(ALP)≤正常值上限×2.5,总胆红素(TBIL)≤正常值上限×1.5(≤3mg/dL,如有Gilbert综合征);如有肝部肿瘤病灶时,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正常值上限×5.0;如有骨转移或有肝部肿瘤病灶时,碱性磷酸酶(ALP)≤正常值上限×5.0; – 肾功能: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50mL/min。;10.既往系统抗癌治疗的所有不良事件恢复到基线或≤1级(除外:脱发和白癜风;既往抗癌治疗诱发的神经病变稳定或≤2级)。;11.男性或女性患者在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进行有效的避孕。;12.剂量递增部分:是否收集肿瘤组织样本依据患者意愿而定;剂量扩展部分:筛选期FGFR靶点异常未知的患者能够提供肿瘤组织样本,其他时期是否收集肿瘤组织样本,研究者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而定。;13.剂量扩展部分,肝细胞癌和胆管癌Child-Pugh肝功能评级为A级或较好的B级(≤7分)。;14.使用0或1种降压药物即可有效控制血压(BP),定义为:筛选时BP ≤150/90 mm Hg,且在第1个周期/第1天前的1周内没有更换降压药物。;
登录查看1.既往接受过针对FGFR通路的药物。;2.患有本研究所治疗肿瘤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疾病(例外情况包括:治愈且在研究入选前3年内没有复发的恶性肿瘤;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的原位癌)。;3.原有病灶侵及中枢神经系统(CNS)并有症状,不稳定或需要高剂量类固醇(≥10 mg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以达到控制。;4.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患者即便进行过医学干预,仍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钙/磷异常,或者合并甲状旁腺障碍、肿瘤溶解综合征等。;5.已知可能影响视觉灵敏度的眼部疾病,如视网膜/角膜/晶体病变、严重青光眼等。;6.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例如,病毒、细菌或真菌)。;7.在开始试验药物前,使用以下伴随治疗: – 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可以延长QT间期和/或伴有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TdP)风险的药物; – 在首次给药前90天内使用胺碘酮;8.心功能受损或是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任何以下内容: – 脑血管意外/卒中(入组前6个月内); – 心肌梗死(入组前6个月内); – 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学会分级≥II)或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包括QT间期[QTc]延长超过470 ms、安装起搏器等);超声心电图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小于50%。;9.近4周内有活动性出血病史或有胃肠道穿孔危险或近期手术尚未愈合的患者。;10.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的以下规定时间内患者接受了抗癌治疗: – 接受其它试验药物治疗≤4周或5个已知药物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 – 在开始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了大手术的患者;11.长期类固醇治疗,每天使用≥10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12.既往慢性腹泻病史或在接受试验药物前仍存在腹泻症状者。;13.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 DNA拷贝数>检测正常值;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者。在肝细胞癌和胆管癌患者中,HBV检测显示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DNA≥10000 拷贝数/ml或≥2000 IU/ml(经标准抗病毒治疗2周后HBV-DNA不可测的患者可以入组);丙型肝炎病毒( HCV)RNA> 1000 拷贝/ml(经标准抗病毒治疗2周后HCV-RNA不可测的患者可以入组);乙肝表面抗原( HbsAg) 与抗 HCV 抗体同时阳性。;14.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史,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15.已知有酒精和/或药物依赖者。;16.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依从性差者。;17.血妊娠试验阳性的女性患者。;18.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患者。;19.剂量扩展阶段,肝性脑病患者;研究者判断无法缓解的中度或重度的腹水(需在随机前1周内经B超检查或CT扫描确认),或需要治疗性的腹腔穿刺或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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