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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4716】注射用 HLN601 脂质体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 I 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4716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注射用HLN-601脂质体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注射用HLN-601脂质体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2-11

临床申请受理号

CXHL2301342

靶点

/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试验通俗题目

注射用 HLN601 脂质体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 I 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注射用 HLN601 脂质体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疗效的多中心、开放的 I 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12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HLN601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其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最大耐受剂量(MTD)/最大给药剂量(MAD)及II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评价HLN601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并获取药代动力学参数。 ?评价HLN601的初步抗肿瘤活性,为后续临床试验推荐剂量和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探索目的: UGT1A1基因多态性与安全性关系、耐受性关系。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38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75(含临界值)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且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者。;2.体重指数(BMI)在18-30(含临界值)范围内[BMI =体重(kg)/身高2(m2)]。;3.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并符合以下条件: (1)剂量递增阶段建议以胰腺癌、胆管癌、结直肠癌、胃癌、食道癌、卵巢癌、乳腺癌等瘤种为主;剂量扩展阶段瘤种为胰腺癌、胆道癌。 1)如果(新)辅助治疗期间或者完成后≤6个月出现疾病进展,则认为(新)辅助治疗是针对晚期疾病的一线治疗方案。 2)胰腺癌 (PDAC):局部复发或转移性的晚期胰腺癌患者,既往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3)胆道癌:复发或转移性胆道癌的患者,包括肝内胆管癌(ICC),肝外胆管癌(ECC)和胆囊癌(GBC),接受过至少一线治疗,如有基因突变需经历靶向治疗后进展。;4.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至少有一个CT或MRI确认的可测量病灶,且该病灶未接受过放射治疗;对于既往接受过局部治疗的病灶出现明确的疾病进展,也可被选为靶病灶。;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6.预计生存期≥ 12周。;7.主要器官功能在治疗前7天内,符合下列标准(在基线检查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EPO)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 系统 实验室检查值 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1.5×109/L 血小板(PLT) ≥100×109/L 血红蛋白(Hb) ≥90g/L(2周内未接受输血) 肾脏 血清肌酐(Cr) ≤1.5×ULN或CCr>5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肝脏 总胆红素(TBIL) ≤1.5×ULN(Gilbert’s综合征受试者可放宽至3×ULN) 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 ≤2.5×ULN(如伴肝转移,则≤5×ULN) 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ULN;8.育龄女性(WOCBP)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受试者及其配偶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且男性避免捐精。;

排除标准

1.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3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以下情况:已被治愈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膀胱癌、前列腺癌、宫颈癌或乳腺癌原位癌等局部可治愈的癌症。;2.具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包括: a)筛选期新发和/或进展的脑转移(未经治疗的); b)具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相关临床症状; c)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使用皮质醇类、放疗、脱水药物等控制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 d)既往脑转移患者,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影像学检查显示原病灶进展,除外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影像学证明病灶稳定; e)脑干(中脑、脑桥、延髓)及脊髓转移; f)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3.胃肠道系统异常包括: a)存在幽门梗阻、肠梗阻或持续反复呕吐(定义为24小时呕吐≥3次); b)研究者判定胃肠道出血风险高或存在影响药物毒性判定的其他胃肠道系统异常。;4.4.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6个月内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架桥外科病史; c)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III级及以上; d)筛选期控制不良的高血压(尽管使用了最优治疗,收缩压≥ 16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e)筛选期心电图QT/QTc间期延长者(QTcF > 480 ms,Fridericia公式:QTcF = QT/(RR^0.33),RR = 60/心率); f) 筛选期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 < 50%。;5.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严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等。;6.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DNA高于检测下限的受试者(如果该部分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至少接受7天抗病毒药物治疗,且研究期间愿意继续按照要求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允许入组,建议该部分患者在末次用药结束后仍愿意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6-12个月,研究者可根据患者个体情况随访乙肝指标)。HCVAb阳性同时HCV RNA滴度超过正常值上限,或活动性梅毒感染,或HIV检测阳性。;7.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或存在严重未愈合的伤口、外伤、溃疡等情况的患者。;8.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未恢复至1级及以下(NCI CTCAE V5.0),脱发、疲劳、周围神经疾病或研究者认为无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9.最近一次抗肿瘤治疗距离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时间满足以下时间间隔: a)化疗方案中,亚硝基脲类(如卡莫司汀、洛莫司汀等)或丝裂霉素C的半衰期较长,如受试者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该类抗肿瘤药物需排除; b)如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已知药物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如卡培他滨)及靶向药物,要求洗脱至少2周或已知药物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c)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局部姑息性放疗需排除,要求洗脱至少2周才能接受首次用药; d)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需排除,要求洗脱至少2周才能接受首次用药。;10.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接受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a)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b)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11.11.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12.12.对盐酸伊立替康脂质体或其辅料或其他结构相似化合物(如喜树碱类化合物)过敏、或过敏体质者。;13.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127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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