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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0110】一项在大动脉炎(TAK)受试者中评价Upadacitinib疗效和安全性的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0110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完成)

药物名称

乌帕替尼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乌帕替尼缓释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1-12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大动脉炎(TAK)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大动脉炎(TAK)受试者中评价Upadacitinib疗效和安全性的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乌帕替尼治疗大动脉炎受试者的疗效和安全性的3期、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SELECT-大动脉炎)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4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治疗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评价乌帕替尼联合糖皮质激素逐渐减量方案与安慰剂联合糖皮质激素减量方案相比的疗效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2 ; 国际: 5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51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9-28;2020-02-04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在进行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流程之前,受试者和/或其法定授权代表必须能够理解并愿意遵守所有方案要求,并自愿签署经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2.成年男性或女性,筛选时至少18岁(在日本,至少为15岁)。;3.受试者经医生诊断为TAK,且符合日本血管炎综合征管理指南2017年标准。;4.受试者必须为复发患者,定义为至少尝试一次糖皮质激素减量但失败的活动性TAK。;5.受试者必须在基线前12周内出现TAK复发,且必须正接受至少相当于泼尼松龙0.2 mg/kg/天剂量的口服糖皮质激素治疗。;6.受试者必须接受至少两倍于复发时正在使用的口服糖皮质激素剂量(至少0.4 mg/kg/天)诱导缓解。如果复发剂量的两倍超过1 mg/kg/天,则受试者必须接受至少1 mg/kg/天的剂量以诱导缓解。;7.受试者在基线前至少1周内必须处于缓解期,并接受稳定剂量的糖皮质激素,不超过1 mg/kg/天。;8.经研究者评估,受试者的TAK病情在临床上必须稳定,可以安全地按照方案规定进行糖皮质激素减量。;9.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筛选期内,实验室检查值必须符合方案中描述的标准。;10.根据病史、在筛选过程中进行的实验室检查、体格检查、胸部影像学检查和12导联心电图(ECG)结果,研究者判断受试者的健康状况良好。;11.受试者在过去6个月内不得有具有临床意义的(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药物或酒精滥用史。;12.受试者当前或既往不得有以下感染史: ● ≥2次带状疱疹发作或≥1次播散性带状疱疹发作; ● 发生过一次或多次播散性单纯疱疹(包括疱疹性湿疹);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为抗HIV抗体(HIV Ab)检测确认阳性; ● 活动性结核(TB)或符合TB排除标准; ● 仅限日本:在筛选期内,β-D-葡聚糖检测结果呈阳性(肺孢子菌感染筛查)或连续两次β-D-葡聚糖检测结果不确定; ● 在基线访视前30天内需要静脉抗感染药物治疗或在基线访视前14天内需要口服/肌肉注射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慢性复发性感染和/或活动性病毒感染,根据研究者的临床评估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 HBV或HCV感染定义为: ● HBV: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 Ag)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 Ab)阳性(+)和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 Ab)阳性[+]的受试者的HBV脱氧核糖核酸(DNA)聚合酶链反应(PCR)定量检测可检测到病毒复制; ● HCV:在任何具有抗HCV抗体(HCV Ab)的受试者中可检测到HCV核糖核酸(RNA)。 ● COVID-19感染:对于COVID-19检测呈阳性的受试者,无症状受试者入组研究前必须距离COVID-19阳性检测结果至少5天。轻/中度COVID-19感染的受试者可以入组,前提是不使用退烧药的情况下24小时内发热消退且其他症状改善,或者如果自COVID-19阳性检查结果后已经过去5天(以后发生者为准)。如果研究者根据受试者的健康状况认为适当,可对受试者重新筛选。;13.受试者不得有以下任何医学疾病或障碍: ● 近期(过去3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和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需要持续免疫抑制治疗的器官移植史; ● 有胃肠道穿孔(阑尾炎或穿透性损伤除外)或憩室炎的病史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胃肠道穿孔显著增加的风险; ● 可能干扰药物吸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例如,胃旁路手术史); ● 恶性肿瘤病史,成功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NMSC)或局部宫颈原位癌除外。;14.研究者不得有理由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接受研究药物(泼尼松龙、乌帕替尼或匹配的乌帕替尼安慰剂)治疗,或参加本研究会给受试者带来风险。;15.受试者在DB研究期间不得计划接受手术,包括血管重建手术。;16.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妊娠试验: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访视时血清妊娠检测结果不得为阳性,并 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基线尿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当地实践可能要求在基线时进行血清妊娠检测)。 ● 在筛选时有临界血清妊娠检查结果的受试者必须无临床疑似妊娠或导致临界结果的其他病理学原因,并且在≥3天后进行血清妊娠检查,并文件记录持续无阳性结果(除非当地要求禁止)。 ● 基线时尿妊娠试验为临界值或不明确的受试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这种情况下,如果血清妊娠结果为阳性,则受试者必须排除参加研究。;17.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从研究第1天起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30天内采用至少一种研究方案规定的有效避孕方法(当地实践可能要求采用两种避孕方法)。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不需要采取避孕措施。;18.女性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约30天内不得妊娠、哺乳或考虑妊娠。;19.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30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未接受过任何化学或生物类研究药物治疗,或目前未入组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20.受试者不得从筛选期到研究药物给药结束期间系统性使用已知的强效细胞色素P450 3A(CYP3A)抑制剂,或从研究药物给药前30天到研究药物给药结束期间系统性使用强效CYP3A诱导剂。从筛选到研究药物给药结束期间,受试者不得使用对CYP3A作用未明的草药或其他传统药物。;21.受试者不得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或日本为8周)内接种任何具有复制潜力的活疫苗,或预计在研究参与期间包括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30天(或日本为8周)需要接种任何具有复制潜力的活疫苗。允许接种不能复制的活疫苗。;22.受试者在基线前4周内不得接受白介素-6 (IL-6) 抑制剂或JAK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托珠单抗、sirukumab、sarilumab、乌帕替尼、托法替布、巴瑞替尼、ruxolitinib、peficitinib和filgotinib)治疗。既往接受过JAK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在TAK治疗期间不得复发或证明缺乏疗效。对IL-6抑制剂应答不足(即,治疗期间TAK复发或根据研究者判断证实缺乏疗效)的受试者允许参加研究(最多占总研究人群的30%)。;23.受试者必须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停止使用除糖皮质激素以外的免疫调节剂。需要在基线访视前停止这些治疗的受试者必须遵循以下规定的洗脱时间或至少为药物平均终末消除半衰期的5倍: ● 阿那白滞素≥1周; ● 甲氨蝶呤、环孢素、他克莫司、硫唑嘌呤、麦考酚酯或依那西普≥4周; ● 对于来氟米特,如果未使用消除方法,则≥8周,或遵循消除方法(即,使用考来烯胺或活性炭11天,或按照当地标签); ● 阿达木单抗、英夫利西单抗、赛妥珠单抗、戈利木单抗、阿巴西普和依奇珠单抗≥8周; ● 司库奇尤单抗≥16周; ● 乌司奴单抗≥12周; ● 环磷酰胺和其他烷化剂≥6个月; ● 利妥昔单抗≥1年,如果B细胞已恢复至治疗前水平,或如果治疗前水平无法获得,则恢复为正常参考范围(当地实验室),洗脱时间为≥6个月。;24.受试者不得在基线前2周内使用口服糖皮质激素治疗TAK以外的疾病,或在基线前2周内不得使用静脉糖皮质激素治疗。受试者在基线前1年内不得接受 > 3个疗程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TAK以外的疾病。;25.受试者不得有对研究药物成分(及其辅料)和/或其他同类产品或糖皮质激素的过敏反应或显著过敏史。;26.受试者不得有接受计算机断层扫描血管造影(CTA)或磁共振血管造影(MRA)的禁忌症,包括相应的造影剂(CTA的碘造影剂或MRA的钆)。;

排除标准

1.见入选标准;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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