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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1234
已完成
Anifrolumab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Anifrolumab注射液
2021-05-31
企业选择不公示
系统性红斑狼疮
一项在中国系统性红斑狼疮(SLE)受试者中评价Anifrolumab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开放性、单臂、多次给药的I期研究
一项在中国系统性红斑狼疮(SLE)受试者中评价Anifrolumab药代动力学、药效学、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开放性、单臂、多次给药的I期研究
201203
确定中国系统性红斑狼疮(SLE)受试者接受多次静脉(IV)输液anifrolumab 300 mg后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18 ;
国内: 15 ;
2021-09-03
2022-06-02
否
1.如附录A所述,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守知情同意书(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2.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后30天内,完成所有筛选程序。;3.男女不限,筛选时年龄为18~60岁(含两端值)。;4.体重 ≥ 40 kg。;5.根据ACR1997修订标准,在签署ICF前 ≥ 24周确诊为儿童或成人SLE的受试者。;6.在筛选期必须正在接受以下SOC治疗方案至少一种: (a) 口服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单药治疗: 1. 开始日期:每日最小剂量:≥7.5 mg/天,在第1天(首次给药)前接受至少8周治疗 2. 在第1天(首次给药)前,必须保持剂量稳定>2周 3. 每日最大剂量:≤ 40 mg/天 (b) 有或无OCS的免疫抑制剂: 1. 允许使用的药物包括:抗疟药、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麦考酚酸、甲氨蝶呤、咪唑立宾 2. 开始日期:签署ICF前 ≥ 12周 3. 签署ICF前必须保持剂量稳定 ≥ 8周 4. 每日最大剂量: - 硫唑嘌呤:≤200 mg/天 - 霉酚酸酯≤2 g/天或霉酚酸≤1.44 g/天 - 口服、皮下(SC)或肌肉注射甲氨蝶呤≤25 mg/周 - 咪唑立宾≤150 mg/天 (c) 口服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免疫抑制剂: 1. 必须满足OCS和免疫抑制剂的开始日期 2. 必须满足每种药物的稳定性要求 3. 当与免疫抑制剂联合使用时,OCS无每日最小剂量要求 4. 不得超过(a)和(b)中每种药物的每日最大剂量;7.筛选期经实验室检查确定以下至少一项自身抗体阳性: (a) 抗核抗体(ANA)免疫荧光测定试验(滴度≥1:80) (b) 抗dsDNA (c) 抗Smith(抗Sm);8.在筛选期,筛选时SLEDAI-2K评分≥6分。若研究者认为受试者的疾病活动度为重度且无法控制,会使受试者在参与研究期间面临不合理的风险,则该受试者不应纳入。;9.对于同时确诊为纤维肌痛综合症的受试者,抗dsDNA必须呈阳性或C3或C4水平较低(既往或筛选期间),或必须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口服糖皮质激素外)。;10.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胸部影像学检查(在筛选期间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2周内获得): (a) 无当前活动性感染(例如,感染性肺炎、TB)或既往活动性TB的证据;且 (b) 无恶性肿瘤证据;且 (c) 无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除非由于SLE所致);11.符合下列所有TB相关标准: (a) 在任何筛选访视之前或期间无活动性TB的体征或症状。 (b) 无提示活动性TB的病史或既往体格检查结果。 (c) 筛选期间或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2周内进行过胸部X线检查,且无活动性TB证据或既往TB感染体征。 (d) 近期未与活动性TB人员接触或,如果曾有这种接触,首次用药前转诊至TB专科医师进行额外评价(在源数据中全面记录),如有必要,在IP首次给药时或给药前接受适当的潜伏期TB治疗。 (e) 最初筛选期访视前无潜伏期TB病史,有书面病史记录已完成相应治疗的潜伏期TB除外。;12.入选研究检测: 患者必须在筛选时进行干扰素γ(IFN-γ)释放试验(IGRA)(例如,QuantiFERON-TB Gold[QFT-g]试验)检测TB,并出现以下任何结果: (a) 上述TB检测结果呈阴性。 (b) 上述TB检测结果呈阳性,已排除活动性TB(如方案定义中所述),按照当地标准疗法,IP给药前已开始对潜伏期TB进行适当治疗。 (c) 上述TB检测结果为不确定,使用相同的检测方法复检后确认为不确定;患者必须转诊至TB专科进行评价(在源数据中全面记录评估和治疗建议),如有必要,在IP首次给药前开始适当的潜伏期TB治疗。如果无需接受潜伏期TB治疗,患者可在不接受潜伏期TB治疗的情况下进入研究,但必须每3个月进行一次复检,直至研究结束。;13.研究期间,自愿放弃其他形式的试验性治疗。;14.适合建立外周静脉通路。;15.男性或女性避孕措施的使用应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受试者使用避孕方法的相关规定。 (a) 男性受试者: 1. 所有性生活活跃的男性(除非手术绝育)必须从第1天至接受IP末次给药后至少12周使用避孕套(含杀精剂,市售避孕药)。强烈建议男性患者的女性伴侣在此期间也采用以下表一中一种有效避孕措施(屏障法除外)。 2. 男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周内禁止捐精。 (b) 女性受试者: 1. 筛选期血清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检测结果呈阴性(仅适用于具有生育力的女性)。 2. 有生育力的女性在研究药物(IP)给药前(第1天首次给药)的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 3. 有生育力的女性从筛选至IP末次给药后12周必须采取2种有效避孕措施,且其中仅有一种为屏障法,除非患者手术绝育(例如,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或其男性伴侣已绝育或绝经后至少1年或采取与受试者惯常生活方式一致的持续禁欲措施。绝经是指距最后一次行经已至少1年,且患者的卵泡刺激素水平升高,高于筛选期绝经后中心实验室检查值。;
登录查看1.具有临床意义的非SLE血管炎综合征病史或当前诊断为非SLE血管炎综合征(见附录G)。但允许SLE导致的血管炎受试者入组本研究。;2.在过去6个月内有自杀想法史或证据;或在基线前过去12个月内有任何自杀行为,研究者认为具有显著的自杀风险。;3.活动性重度或不稳定神经精神性SLE,包括但不限于,无菌性脑膜炎;脑血管炎;脊髓病;脱髓鞘综合征(上升、横向、急性炎症性脱髓鞘多发性神经根病);急性意识模糊状态;受损意识水平;精神疾病;急性卒中或卒中综合征;颅神经病变;癫痫持续状态;小脑共济失调;和多发性单神经炎: (a) 其中主要研究者(PI)或指定的助理研究者(SI)认为方案指定的SOC不充分,需要采用更积极的治疗方法,例如加用IV环磷酰胺和/或高剂量IV糖皮质激素冲击疗法或方案中禁用的其他治疗。;4.重度SLE导致的肾炎,其中PI或指定的SI认为方案规定的SOC不充分,需要采用更积极的治疗方法,例如加用IV环磷酰胺和/或高剂量IV糖皮质激素冲击疗法或方案中禁用的其他治疗。;5.签署ICF前1年内确诊患有混合性结缔组织病或有SLE重叠系统性硬化症的重叠综合征病史,如下(a)或(b)所示: (a) 允许筛选时患有SLE重叠肌炎或类风湿关节炎的重叠综合征患者入组本研究,前提是他(她)们也符合SLE分类标准;或者 (b) 允许有混合性结缔组织既往史(随时间推移发展为确诊SLE)的患者入组本研究,前提是他(她)们的SLE确诊已有至少1年。;6.签署ICF前1年内,具有灾难性抗磷脂综合征病史或当前诊断出灾难性抗磷脂综合征。使用抗凝剂或阿司匹林治疗后充分控制至少12周的其他程度的APS患者可参加研究。;7.研究者认为,有SLE以外的炎症性关节病变或皮肤病变病史或现病史,可能干扰炎性关节炎或皮肤评估并混淆疾病活动度评估。;8.签署ICF前24周内,需口服或非肠道给药糖皮质激素治疗2周以上的非SLE病史。;9.有需要住院治疗和IV抗生素治疗的复发性感染病史(例如,在过去52周内出现3次或3次以上同类感染)。;10.筛选期已知具有原发性免疫缺陷、脾切除术史或容易导致患者出现感染的基础疾病病史,或中心实验室证实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检测结果呈阳性。 (a) 筛选期间必须进行HIV检测,并在首次用药前得到结果。如在中心实验室检测显示HIV抗体阳性或感染(例如核酸检测阳性),则患者无资格参与研究。筛选期间拒绝进行HIV检测的受试者将不能参与研究。;11.在筛选期,中心实验室证实以下项目的乙型肝炎血清学检测结果呈阳性: (a)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或 (b) 在筛选期,中心实验室检测出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DNA超出定量下限(LLOQ)。;12.中心实验室证实丙型肝炎抗体检测呈阳性。;13.在第0周(第1天)前任何时间发生的严重带状疱疹感染病例(根据研究指导原则定义),包括但不限于非皮肤疱疹(曾发生)、疱疹性脑炎(曾发生)、复发性带状疱疹(指2年内发作2次)或累及视网膜的眼部疱疹(曾发生)。签署ICF前12周内未完全缓解的带状疱疹感染。;14.签署ICF前12周内未完全缓解的任何巨细胞病毒(CMV)或EB病毒感染病史。;15.首次用药前3年内需要住院治疗或IV抗感染治疗的机会性感染(见第6.8.2节)。;16.具有任何严重COVID-19感染史(例如,需要住院治疗、ICU护理或辅助通气),或既往出现过COVID-19感染,且伴有未缓解后遗症。;17.筛选前3个月内发生过急性COVID-19感染(实验室确诊或根据临床症状疑似感染)。;18.符合以下任何一项: (a) 签署ICF前8周内,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慢性感染(例如,骨髓炎、支气管扩张伴炎症等)(允许出现慢性指(趾)甲感染) (b) 需要住院治疗或IV抗感染药物治疗但在签署ICF前至少4周还不能完成治疗的感染。;19.第1 天前2 周内患有需要口服抗感染药(包括抗病毒药)的任何感染。;20.癌症史,但不包括: (a) 第1天(首次给药)前≥3个月已成功治愈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 (b) 第1天(首次给药)前≥1年已成功治愈的宫颈原位癌。;21.宫颈完整的女性必须有首次用药前2年内记录巴氏涂片正常,无恶性肿瘤的记录(如,III级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CIN III]、原位癌[CIS]或原位腺癌[AIS])。 对首次用药前2年内记录的任何异常巴氏涂片结果进行重新检测,以证实患者合格性。;22.既往接受过anifrolumab治疗。;23.签署知情同意书前8周至第1天内任意时间,改变甲氨蝶呤的给药途径(口服、SC或肌肉注射)。;24.签署ICF前5个半衰期内接受任何市售生物制剂治疗(完整列表参见第7.7.1节)。;25.在签署ICF前接受以下任一治疗: (a) 接受B细胞耗竭疗法(如利妥昔单抗或obinutuzumab),见附录F: 签署ICF前≤26周; 或者,如果在>26周前接受上述治疗,B细胞绝对计数小于正常下限或接受B细胞耗竭疗法前基线值(以较低者为准)。 (b) 签署ICF前12周(<12周)内接受belimumab治疗。;26.已知对IP制剂中任何成分具有过敏史或不良反应史,或对人γ球蛋白疗法有速发过敏性反应史。;27.对人源蛋白或单克隆抗体有任何过敏性反应史。;28.接受以下任一治疗: (a) 第1天前6周内肌肉注射或IV注射糖皮质激素; (b) 签署ICF前8周内接种活性疫苗或减毒疫苗(灭活疫苗可接受;申办者建议研究者确保所有患者在进入研究前均已按要求接种最新疫苗,包括流感[灭活/重组]疫苗); (c) 接受任何禁止或限制药物治疗(见第7.7.2节); (d) 签署ICF前4周内输血史。;29.在签署ICF前12周接受任何蛋白激酶抑制剂治疗,例如但不限于JAK抑制剂(如托法替布或巴瑞替尼)或BTK抑制剂(如伊布替尼、阿卡替尼、泽布替尼)。;30.在签署ICF前的4周或5个半衰期(取较长者)内接受任何研究药物(小分子或生物制剂)治疗。;31.在筛选期(第1天前30天内),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注:筛选期间实验室检查结果可复检一次): (a)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0×正常值上限(ULN)。AST > 2.0 × ULN的受试者可以入组,前提是研究者认为上述情况是由SLE所致并且不会影响受试者参与研究的安全性。入组前,研究者必须与研究医生讨论。 (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0 × ULN。ALT > 2.0 × ULN的受试者可以入组,前提是研究者认为上述情况是由SLE所致并且不会影响受试者参与研究的安全性。入组前,研究者必须与研究医生讨论。 (c) 总胆红素> 1.5 × ULN(因Gilbert综合征所致者除外) (d) 临床实验室血清肌酐 > ULN (e) 临床实验室的尿蛋白/肌酐比率 > 2.0 mg/mg (f) 中性粒细胞计数 < 1500/μL(或 < 1.5 × 109/L) (g) 血小板计数 < 50000/μL(或 < 50 × 109/L) (h) 血红蛋白 < 8 g/dL(或 < 80 g/L) (i) 糖化血红蛋白(HbA1c)> 8%(或 > 0.08);32.患有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研究药物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疾病。;33.同时入组另一项研究药物相关的临床研究。;34.参与研究实施的任何个人、工作人员或他们的直系亲属。;35.签署ICF前≤4周内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死胎或活产或妊娠。;36.正在哺乳或怀孕期的女性,或自筛选开始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周至安全性随访结束期间计划怀孕的女性。;37.当前为酒精、药物或化学品滥用者或第1天(首次给药)前1年内具有上述滥用史者。;38.签署ICF前8周内进行大手术或研究期间计划进行非必需大手术。;39.在筛选前3个月内献血或因其他原因失血超过400 mL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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