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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2132
进行中(尚未招募)
MI-078胶囊
化药
MI-078胶囊
2024-07-01
企业选择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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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抑郁症
MI078胶囊用于治疗产后抑郁症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的Ⅱ期临床试验
MI078胶囊用于治疗产后抑郁症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的Ⅱ期临床试验
210033
评价MI078胶囊用于治疗产后抑郁症患者的有效性,探索MI078胶囊用于治疗产后抑郁症的最佳剂量。评估MI078胶囊用于治疗产后抑郁症患者的安全性。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双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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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试验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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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1.年龄为18~45岁(包括临界值)的女性患者,BMI处于18.5~37.0kg/m2(包含临界值);2.基于研究者临床评价,符合《美国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重性抑郁障碍(MDD)诊断标准,且起病时间在孕28周始至产后4周之间(包含临界值);3.筛选期时处于产后6个月内;4.筛选期和基线期汉密尔顿抑郁量表17项(HAMD17)总评分≥26;5.理解并自愿参加本试验,同意遵守研究的要求,并在执行任何特定于研究的程序之前已经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6.能够与研究者良好沟通,愿意并能够遵守研究方案中对生活方式的限制或规定,能够配合完成试验;
登录查看1.经研究者评估当前符合DSM-5其他精神障碍诊断标准;2.既往有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和/或分裂情感性障碍的病史;3.有呼吸睡眠暂停史;4.存在自杀意念/意图或HAMD17第3项(自杀)评分>3分,或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估量表(C-SSRS)自杀意念的第四项或第五项回答“是”或1年内有自杀行为史;5.满足难治性抑郁障碍的诊断标准;6.本次发作持续服用抗抑郁药时长大于7天;7.使用研究药物前停用精神类药物未达5个半衰期;8.需要试验给药期间合并使用其他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心境稳定剂和镇静催眠药等精神活性药物;9.使用研究药物前停用CYP3A4的强诱导剂/抑制剂未达5个半衰期;10.使用研究药物前1周内接受过系统性心理治疗(人际关系治疗、动力性治疗、认知行为治疗等)、精神科相关的针灸,或本试验期间计划接受上述治疗方法;11.筛选前1个月内接受过其他与精神疾病相关的物理治疗(如改良电抽搐治疗、经颅磁刺激、精神科相关的激光治疗、迷走神经刺激、深部脑刺激、光照治疗等);12.研究者判断当前伴有严重的或不稳定的心血管、肝脏、肾脏、血液、内分泌(如未控制的甲亢或甲减)、神经系统(如癫痫、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症、亨廷顿病、惊厥发作病史(儿童时期单次发作的高热惊厥史除外))、消化系统(如干扰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胃肠疾病史或手术史等)或其他系统或器官疾病;13.筛选前1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14.筛选前3个月内曾参加过其他药物或筛选前1个月曾参加过器械临床试验(接受过试验用药品或医疗器械治疗即视为参加);15.筛选前1个月内进行过重大手术(剖宫产除外)或计划试验期间进行手术;16.既往为高敏体质(对至少2种物质过敏)或孕期有过敏史;17.筛选期和基线期妊娠检查结果阳性(受试者处于产后4周的阳性结果需复测),或不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及末次服用试验用药品后至少3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或该期间有捐卵计划;18.经研究者判断认为筛选期或基线期时12导联心电图或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且对本试验可能存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谷丙转氨酶或谷草转氨酶高于2倍正常值上限、血肌酐高于1.5倍正常值上限,筛选期病毒学筛查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抗体(HCVAb)、梅毒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查呈阳性;19.处于哺乳期且不同意从首次给药前至末次给药后至少7日停止哺乳;
20.经研究者判定存在可能加大试验风险、影响对方案依从性或影响完成试验的生理/心理的疾病或状况或存在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选本试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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