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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3696】一项对比elacestrant与标准治疗(氟维司群或芳香化酶抑制剂)在既往接受过1或2线内分泌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的ER阳性、HER2阴性、存在ESR1突变的中国绝经后女性或男性晚期乳腺癌患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性、多中心、III期桥接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3696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Elacestrant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Elacestrant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10-21

临床申请受理号

JXHL2400169;JXHL2400170

靶点
适应症

既往接受过1或2线内分泌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的ER阳性、HER2阴性、存在ESR1突变的中国绝经后女性或男性晚期乳腺癌患者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对比elacestrant与标准治疗(氟维司群或芳香化酶抑制剂)在既往接受过1或2线内分泌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的ER阳性、HER2阴性、存在ESR1突变的中国绝经后女性或男性晚期乳腺癌患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性、多中心、III期桥接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对比elacestrant与标准治疗(氟维司群或芳香化酶抑制剂)在既往接受过1或2线内分泌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的ER阳性、HER2阴性、存在ESR1突变的中国绝经后女性或男性晚期乳腺癌患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开放性、多中心、III期桥接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002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目的是在既往接受过1或2线内分泌治疗的雌激素受体(ER)阳性(ER+)、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ER2)阴性(HER2-)、存在雌激素受体1(ESR1)突变的中国绝经后女性或男性晚期乳腺癌患者中,与标准治疗(SoC)[氟维司群或芳香化酶抑制剂(AI)]相比较,通过设盲的独立评审委员会(BIRC)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BIRC-PFS),评价elacestrant治疗在中国人群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5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1. 须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且有证据表明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手术或放疗的局部晚期乳腺癌,或有证据表明不适合接受根治性治疗的转移性乳腺癌(mBC)。;2.2. 须适合接受内分泌单药治疗。;3.3. 符合根据RECIST v1.1标准规定的以下条件之一: a) 具有可测量的病灶; b) 具有可评价的单纯骨病变。受试者至少有一处溶骨性或混合性溶骨-成骨性病变。仅成骨病灶不可评价且不符合要求。既往接受过骨放疗的受试者须在非放疗区域有至少一处可评估的病灶。 注:对于溶骨性病变或混合性溶骨-成骨性病变具有可识别软组织成分,可以通过横断面成像如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进行评估,若软组织成分符合可测量性定义,可视为可测量病灶。;4.4. ≥18岁的中国女性或男性。;5.5. 女性受试者必须为绝经后妇女,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a) 既往双侧卵巢切除术; b) 年龄≥ 60岁; c) 年龄< 60岁,自然停经≥ 1年,在近1年无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包括正在进行或最近进行的化疗、他莫昔芬或托瑞米芬治疗或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治疗)的情况下,血清雌二醇和卵泡刺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的实验室参考范围内; d) 年龄< 60岁且近12个月接受过他莫昔芬或托瑞米芬治疗,在他莫昔芬或托瑞米芬治疗前有12个月的停经记录,且血清雌二醇和FSH水平在绝经后的实验室参考范围内; e) 激素诱导绝经的女性(即需要持续的激素抑制)不符合条件。;6.6. 男性受试者,即使手术绝育(即输精管切除术后的状态),也必须采用以下有效避孕措施: a) 同意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0天内进行有效的屏障避孕(使用避孕套)。如受试者(未接受输精管切除术)的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受试者及其伴侣在整个研究治疗期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20天内性交时除仍需使用避孕套外,还需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即,宫内节育器和避孕套;含杀精剂的避孕隔膜和避孕套;医学监查员批准的其他避孕方式); 或 同意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0天完全禁欲; 注意:仅在符合受试者的日常习惯和首选生活方式的情况下,才可采用禁欲作为避孕方法。定期禁欲(日历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法)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b) 同意在本研究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0天内不捐献精子。;7.7. 须经过当地实验室检查确认为ER+和HER2-。该状态确认可通过首诊组织样本或治疗后样本进行(如可获得,首选最近的活检样本)。ER和HER2检测必须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a) ER+定义为通过免疫组化(IHC)≥ 1%肿瘤细胞核着色,无论孕激素受体(PGR)的状态。[根据2010年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对ER检测的建议(Hammond et al, 2010)]; 且 b) HER2-定义为肿瘤细胞膜蛋白表达IHC状态为0或1+,或原位杂交(ISH)试验[荧光原位杂交(FISH)、显色原位杂交(CISH)或银染原位杂交(SISH)]检测为阴性。[根据2013年或2018年ASCO关于HER2-检测结果的定义(Wolff et al, 2013;Wolff et al, 2018)]。;8.8. 要求受试者必须提供血液样本进行ctDNA分析以检测ESR1突变。使用中心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分析,且经检测受试者存在ESR1突变。;9.9. 曾接受过至少1线且不超过2线针对mBC的内分泌治疗,无论是单药治疗或是与另一种药物的联合治疗[如,磷脂酰肌醇-3-激酶(PI3K)抑制剂]。 a) 进展必须发生在每线内分泌治疗期间或完成治疗后的28天内。亦即,如果受试者因毒性而停药,但未出现进展,则不计入治疗线数; b) 若受试者在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或12个月内出现进展,该辅助治疗将算为mBC的1个内分泌治疗线数。若没有发生上述进展,此辅助治疗则不计算为晚期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线数。;10.10. 须在既往接受CDK4/6抑制剂联合氟维司群或AI治疗mBC期间或完成治疗后28天内发生进展(计为前序内分泌治疗的线数): a) 使用CDK4/6抑制剂但未与氟维司群或AI联合治疗的,不符合这一标准; b) 由于毒性停用CDK4/6抑制剂治疗,而未发生进展,不符合这一标准。;11.11. 前序治疗可接受不超过1线的针对mBC的细胞毒性化疗。 a) 细胞毒性化疗不包括:CDK4/6抑制剂、雷帕霉素靶蛋白(mTOR)抑制剂、PI3K抑制剂或免疫治疗。不限制对这些药物的前序使用; b) 针对mBC的抗体偶联药物(ADC)治疗(如,德曲妥珠单抗、戈沙妥珠单抗)算作一个化疗线数; c) 不需要提供既往化疗后PD的记录; d) 与内分泌治疗联合使用的化疗既算作一个内分泌治疗线数也算作一个化疗线数; e) 化疗不足一个周期的,不计入前序化疗的线数; f) 对于新辅助或辅助化疗后12个月内出现进展的,将计入既往针对晚期/转移性疾病化疗的线数。;12.12. ECOG评分0或1分。;13.13. 与既往治疗或手术相关的所有毒性反应已恢复至≤ 1级(脱发、周围神经病变除外)。;14.14. 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a) 血液学(采血前4周内未输注过红细胞或血小板或细胞生长因子) ?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1.0 × 109/L ? 血小板计数≥ 75 × 109/L ? 血红蛋白≥ 9.0 g/dL b) 肾功能 ? 计算的肾小球滤过率≥ 30 mL/min/1.73 m2或肌酐清除率≥ 30 mL/min(Cockroft-Gault公式)(附录1) c) 肝功能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倍正常值上限(ULN) ?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 3倍ULN ? 总胆红素(TBIL)≤ ULN或在有吉尔伯特综合症记录的受试者中,TBIL ≤ 1.5倍ULN且直接胆红素≤ ULN d) 电解质 ? 钾、钠、钙(白蛋白校正)、镁和磷: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v5.0 ≤ 1级。如筛选评估结果异常,可再次进行电解质评估,最多重复2次;重新评估前,受试者可接受适当的补充剂或治疗(例如,针对高钙血症)。 e) 凝血功能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注:正在接受INR检测的抗凝治疗(如,华法林)的受试者符合以下情况可以入组: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至少28天内INR保持稳定(如,在治疗范围内),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性的医学状况,且研究者考虑AI治疗对于受试者是合适的治疗方式。;15.15.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排除标准

1.1. 既往使用过elacestrant或试验用的选择性雌激素受体下调剂(SERD)或ER拮抗剂(如D-0502、GDC-9545、AZD9833、SAR439859、ZN-c5、SIM0270、HS234、ARV-471、LY3484356、HRS-8080、TFX06、AND019、HRS-1358、SCR-6852、HRS8807、FWD1802、巴多昔芬、拉索昔芬)。;2.2. 曾在以下时间窗内进行抗肿瘤或研究药物治疗: a)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 42天内接受过氟维司群治疗(末次注射给药); b)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 14天内接受过任何其他内分泌治疗; c)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 21天内接受过化疗或其他抗肿瘤治疗; d)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 28天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试验用抗肿瘤药物治疗。研究者将与申办者讨论最近一次治疗为试验药物的受试者的入组情况; e)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 1个月内开始使用双膦酸盐类药物或核因子-κB受体激活因子配体(RANKL)抑制剂或调整上述药物剂量。;3.3. 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放射治疗(根据排除标准4,脑转移为28天)。;4.4. 存在出现症状的内脏转移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广泛的肝脏受累(如,肝脏受累总体积大于50%)、未经治疗或进行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出现症状的肺部淋巴管扩散。对于存在散在的肺实质转移的受试者,若经研究者判断其呼吸功能未因疾病受到严重影响,可以入组。既往CNS转移灶接受过治疗的受试者,若所有已知病灶均已接受过治疗,且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至少28天前已完成放疗,且临床病情稳定,则符合条件可以入组。若需要抗惊厥类药物,受试者需要能够接受非细胞色素酶P450(CYP)3A4/5诱导型抗惊厥类药物方案。;5.5. 未经子宫切除治疗的具有子宫内膜上皮内瘤变病史(非典型子宫内膜增生或更高级别病变)的受试者。;6.6. 入组前5年内确诊任何其他恶性肿瘤,但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癌或局限性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第二原发性乳腺癌除外。;7.7. 入组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NCI CTCAE v5.0等级 ≥ 2级的持续性心律失常、采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QTcF延长 ≥ 2级(即,> 480 ms)(附录2)、任何等级的未受控心房颤动、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搭桥术后、根据美国心脏病协会(NYHA)定义的 ≥ II级心力衰竭或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附录4)。;8.8. Child-Pugh分级大于A级(即评分 > 6分)(附录3)。;9.9. 存在凝血功能障碍或在过去6个月内有任何凝血功能障碍病史,包括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但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a) 已得到充分治疗,且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28天以上发生的导管相关性静脉血栓; b) 对于因入组前 > 6个月发生的血栓形成事件或其他稳定且可接受的医学状况(例如,控制良好的房颤)接受抗凝治疗(如,华法林或肝素)的受试者,如果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至少28天内抗凝剂给药剂量和凝血参数(根据当地医疗标准界定)保持稳定,并且研究者判断AI治疗对于受试者是合适的治疗选择,则允许入组。;10.10. 已知有出血性疾病,且研究者判断如果受试者进入SoC组,将影响其氟维司群的使用。;11.11. 已知受试者存在难以吞咽或耐受口服药物以及可能损害口服药物吸收的情况,如:无法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如,接受止吐治疗后CTCAE仍 ≥ 3级)、持续中的胃肠道梗阻/蠕动障碍、吸收不良综合征或曾接受过胃旁路手术。;12.12. 受试者无法或不愿避免使用含有CYP3A4中/强度抑制剂或诱导剂的处方药、非处方药、膳食/草药补充剂(如圣约翰草)和/或食物(如葡萄柚、柚子、杨桃、塞维利亚橙及其果汁)(附录5)。如果在研究开始前至少5个半衰期或14天(以时间较长者为准)以及研究期间停用上述药物、补充剂和/或食物,则允许入组。;13.13. 首次服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型手术。;14.14.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可能导致不适合受试者入组本研究的重度、急性或慢性的医疗状况或精神疾病以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因为这些状况可能会增加受试者参与研究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程序的依从性以及研究结果的判读。;15.15. 已知对与elacestrant或其辅料具有化学相关性的药物存在过敏反应。;16.16. 已知对氟维司群、阿那曲唑、来曲唑或依西美坦(或其辅料化学成分)过敏,除非上述4种治疗选择中的其他3种治疗选择之一是合适的治疗方法。;17.17. 根据相应产品说明书,受试者若进入SoC组,存在研究者为其选择的SoC药物的禁忌症。;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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