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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1244
进行中(招募中)
AK-109注射液
治疗用生物制品
AK-109注射液
2021-06-02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评估AK109和AK104联合或不联合化疗二线治疗晚期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AK109和AK104联合或不联合化疗二线治疗晚期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的开放性、多中心 、Ib/II期临床研究
528437
主要目的: 1.评估 AK109 和 AK104 联合或不联合化疗二线治疗晚期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估 AK109 和 AK104 联合或不联合化疗二线治疗晚期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由研究者基于 RECIST v1.1 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 次要目的: 1.评估 AK109 和 AK104 联合或不联合化疗二线治疗晚期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由研究者基于 RECIST v1.1 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至缓解时间(TTR)、总生存期(OS)。 2.评估 AK109 和 AK104 联合或不联合化疗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3.评估 AK109 和 AK104 联合或不联合化疗的免疫原性。 4.评价受试者肿瘤组织 PD-L1 表达与疗效的相关性。 探索性目的: 探索肿瘤组织标本和血液中的潜在生物标志物,这些标志物可能(1)前瞻性确定或预测最有可能对研究药物治疗产生应答的患者;(2)其他与研究治疗反应、耐药机制和/或疾病状态的关联。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87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1-08-23
/
否
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必须在执行研究要求的指定研究程序前签署;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日年龄≥18岁且≤75岁,男女均可;3.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手术切除的晚期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GEJ)腺癌(GEJ 定义如 Siewert 分类系统中所述,为肿瘤的中心位于贲门解剖位置的近端和远端 5 cm 内);4.晚期阶段经一线系统治疗,治疗方案至少包括铂类药物、氟尿嘧啶类药物、抗PD-1/PD-L1 单抗其中一种,且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经影像学检查确认或具有临床证据(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的细胞学检查发现癌细胞)的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毒性(由研究者确认)。如果新辅助/辅助化疗或根治性放化疗治疗期间或最后一次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则被视为已接受一线治疗;5.根据 RECIST v1.1 标准,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6.必须提供处于晚期阶段的肿瘤组织样本;7.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8.预计生存期≥3 个月;9.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10.育龄妇女在首次用药前 7 天内进行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且为非哺乳期。育龄妇女受试者和伴侣为育龄妇女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药物治疗后 120 天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例如禁欲、双重屏障式避孕方法、避孕套、口服或注射避孕药物、宫内节育器等;
登录查看1.已知 HER2 状态为阳性;2.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为其他病理类型,如鳞状细胞癌、未分化癌、神经内分泌癌等。混合型病理类型将根据主要成分判断,经病理学医师确认腺癌成分>70%可以入组;3.在过去 3 年内存在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4.既往接受过任何以 VEGF 或抗 VEGFR 信号通路为靶点的全身系统性治疗;5.既往接受过除抗 PD-1/PD-L1 单抗的其他免疫治疗;6.经影像学检查或病理学检查证实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软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7.存在有临床症状、需要接受治疗和/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8.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需要输血,有创干预或需要住院治疗的出血性事件,或目前存在出血症状且需要干预治疗(如咯血、血尿、血便),或经研究者判断具有出血风险的高危因素;9.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梗阻、胃肠道穿孔、 腹腔内脓肿、 瘘管形成等;10.存在活动性、未被控制的或反复发作的炎症性胃肠道疾病;11.存在 Child-Pugh B 或 C 肝硬化;12.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或正在持续接受非甾体类抗炎药、抗血小板药物或抗凝药物;13.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过重大手术,或有重大创伤,或存在创伤的伤口尚未愈合或愈合不良或存在处理伤口的并发症;14.存在以下心脑血管疾病或风险: a)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 急性或持续性心肌缺血、 症状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 2 级及以上)、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或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 b) 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严重的血栓栓塞的病史。 c)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颈内动脉狭窄等可能危及生命或 6 个月内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d)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 e) 既往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史。 f) 既往有心肌炎、心肌病病史。 g)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15.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 如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16.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 >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17.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18.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该疾病目前有症状或既往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毒性评估或管理;19.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20.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乙型肝炎病毒( HBV)携带者(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 且 HBV DNA>500 IU/mL 或>2500copies/mL) ,及活动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应排除。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受试者符合 HBV DNA ≤ 500 IU/mL 或≤2500copies/mL 允许入组。 已治愈的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 HCVAb 阳性且 HCV RNA 阴性的受试者允许入组;21.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感染治疗;22.活动性传染疾病,如艾滋/活动性梅毒等;23.既往抗肿瘤治疗未能缓解的毒性,定义为未消退至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 v5.0) 0 级或 1 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除外;24.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25.已知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对其他单克隆抗体或双特异性抗体有严重过敏反应史;已知对多种物质过敏或患有严重过敏性疾病者;26.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27.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28.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29.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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