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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10313
进行中(招募中)
注射用lemzoparlimab
治疗用生物制品
注射用lemzoparlimab
2021-03-18
企业选择不公示
CD20阳性淋巴瘤
一项TJ011133单药治疗或与帕博利珠单抗或利妥昔单抗联合治疗复发性/难治性晚期实体瘤和淋巴瘤患者的I期研究
一项TJ011133单药治疗或与帕博利珠单抗或利妥昔单抗联合治疗复发性/难治性晚期实体瘤和淋巴瘤患者的I期研究
201210
主要目的:评价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治疗复发性或难治性淋巴瘤受试者的耐受性和安全性; 次要目的:1)评价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的PK和药效学特征; 2)以BOR、ORR、DOR、PFS和OS为指标,评估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3) 评价利妥昔单抗与TJ011133联合用药时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1)探索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受试者的药效学活性与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相关性; 2)探索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受试者的药物暴露量\-效应关系; 3)评估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受试者的总生存期; 4)探索利妥昔单抗与TJ011133联合用药时的PK特征。 5)探索生物标志物与药效活性和疗效之间的相关性。
单臂试验
Ⅰ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20 ; 国际: 3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2021-09-28;2021-09-28
/
否
1.a.DLBCL,包括通过IHC(免疫组化法)或流式细胞术在组织学上证实的CD20阳性的原发或转化型DLBCL(Richter综合征除外)、原发性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或富含T细胞的大B细胞淋巴瘤,均为既往至少接受过含利妥昔单抗在内的2线及2线以上系统性治疗后复发或难治且目前没有进一步合适的常规疗法; b.惰性B细胞NHL,包括通过IHC或流式细胞术在组织学上证实的CD20+的边缘区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1\\\-3a级),既往至少2线及2线以上系统治疗(包括至少1种利妥昔单抗与化疗联合治疗方案)后复发或难治且目前没有进一步合适的常规疗法;对于惰性NHL组织学,允许但不限于既往烷化剂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注:仅限于上述类型惰性NHL亚型允许入组。 c.具有至少一个Lugano标准(2014版)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d.第2部分NHL队列中国研究中心的受试者中需要收集治疗前存档的或治疗期间(可选)的存档FFPE肿瘤组织,制备至少10张切片;2.种族不限、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3.愿意并能够提供参加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书;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5.能够遵循研究方案要求并完成试验的受试者;6.附录2中定义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同意在从签署ICF起的整个研究过程至TJ011133末次给药后最长8周的时间,采取至少2种有效避孕方法(1种高效避孕方法与屏障避孕法联合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性激素避孕药;输卵管结扎;宫内节育器;含杀精剂的屏障避孕用具;或伴侣切除输精管),且其中一种必须是屏障避孕措施; b. 如果使用利妥昔单抗治疗,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应在利妥昔单抗治疗后12个月内继续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c. 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阴性(敏感性至少为25 mIU/mL);并且在研究治疗第1周期第-1天前72小时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研究者自行决定)阴性(注意,如果在研究治疗第-1天前72小时内进行了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则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可作为研究治疗第-1天前的检查); d. TJ011133末次给药后8周内避免受孕; e. 从签署ICF至TJ011133末次给药后8周(利妥昔单抗末次给药后12个月)避免捐献卵子; f. 如果有临床指征,同意在研究过程中进行尿妊娠试验。;7.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与妊娠女性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性接触期间使用避孕套(推荐使用乳胶避孕套),并从签署ICF开始、参加研究期间、给药暂停期间以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90天避免捐献精子或使女性伴侣受孕,即使其已经进行了成功的输精管切除术(附录2);8.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和/或使用Bazett公式校正的QT间期方面,男性≤ 450 msec,女性≤ 470 msec;9.在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或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未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疗,且所有AE均已消退或稳定。注:已进入临床研究随访期的受试者,可以在前一种试验药物末次给药4周后参加研究;10.PD-1/PD-L1治疗结束后经过了28天洗脱期;11.NHL受试者具有良好的骨髓功能,包括: a. 第1部分 i. 持续7天未给予生长因子的情况下(持续14天未给予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00/μL(≥ 1.0 × 109/L); ii.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 100 × 103 μL( ≥ 100 × 109/L); iii.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的情况下,血红蛋白≥ 9 g/dL; b. 第2部分 i. 持续7天未给予生长因子支持的情况下(持续14天未给予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00/μL(≥ 1.0 × 109/L); ii.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 75 × 103 μL( ≥ 75 × 109/L); iii.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的情况下,血红蛋白≥ 9 g/dL;
登录查看1.已知患有活动性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满足以下条件的既往经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影像学稳定,即重复影像学检查表明至少4周无进展证据(注意,重复影像学检查应在研究筛选期间进行),临床稳定,并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内不需要类固醇治疗;2.患有伯基特淋巴瘤、淋巴母细胞淋巴瘤、Richter综合征、原发性渗出性淋巴瘤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的受试者;3.伴有母细胞样和TP53改变的套细胞淋巴瘤受试者;4.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项: a. 通过多门控采集扫描MUGA或超声心动图确定的左心室射血分数<45% b. 完全左束支或双束支传导阻滞 c. 先天性长QT综合征 d. 持续性或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 e. 筛选期ECG检查时QTcF ≥ 470 msec(三次记录的平均值) f. 在开始TJ011133治疗前3个月内出现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死;5.当前正在接受原发疾病的积极治疗;6.对于第1部分,至少2种既往治疗失败后,研究者认为需要立即进行细胞减灭术的低级别NHL受试者;7.既往接受过放疗区域>25%的骨髓区域(仅非淋巴瘤受试者)的受试者,或在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的任何受试者。受试者须已经从所有与放疗相关的毒性中恢复,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并且未发生放射性肺炎。对于非CNS疾病的姑息性放疗(≤ 2周的放疗),允许进行为期1周的洗脱。对于NSCLC受试者,不允许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后6个月内接受>30 Gy的肺部放疗(仅第1B部分和第2部分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用药);8.既往接受过CD47或SIRPα抑制剂治疗;9.在开始抗PD-1和抗PD-L1抑制剂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仅第2部分剂量拓展队列);10.治疗前尿妊娠试验阳性(例如72小时内)的有生育能力女性。如果尿液试验呈阳性或不能确认为阴性,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11.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预期在研究的计划持续时间内,即从筛选访视开始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20天期间,怀孕或生育子女;12.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诊断为免疫缺陷(已知的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或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治疗(剂量超过10 mg/天的泼尼松等效药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13.第1周期第1天前14天内进行过血液制品输注;14.在开始TJ011133治疗之前≤ 3个月内进行过自体干细胞移植;15.既往通过标准预处理或降低严重度的预处理,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16.既往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或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疗法;17.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过任何试验性抗体或活疫苗。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麻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风疹疫苗、水痘/带状疱疹(水痘)疫苗、黄热病疫苗、狂犬病疫苗、卡介苗(BCG)和伤寒疫苗。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为灭活病毒疫苗,允许使用;然而,鼻内流感疫苗(如FluMist®)是减毒活疫苗,不允许使用;18.在计划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接种过任何疫苗;19.AIHA或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病史;20.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DAT)阳性;21.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有任何出血史;22.过去12个月内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心肌梗死、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旁路移植术、症状性充血性心脏衰竭、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23.使受试者面临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妨碍受试者依从研究的任何其他严重医学状况、实验室检查异常或精神疾病;24.过去3年内患第二种恶性肿瘤(仅第2部分剂量拓展队列),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25.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或GVHD的持续免疫抑制;26.筛选期前3个月献血、筛选期前2周捐献血浆或筛选期前6周捐献血小板;27.对帕博利珠单抗或利妥昔单抗和/或其任何辅料重度过敏(≥ 3级);28.在过去2年中患有需要全身治疗(即:使用疾病改善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替代疗法(如用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不视为全身治疗,允许使用;29.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肺炎(非感染性)病史或当前患有肺炎;30.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31.既往治疗中出现的AE未恢复(即降至≤ 1级或基线);32.AE和/或重大手术后未完全恢复(必须≤ 1级);33.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时出现≥ 3级irAE病史,无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除外;34.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程序(包括随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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