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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300074033】一项在健康受试者及血液透析受试者中评估SK-07注射液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双盲、随机、安慰剂对照的I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300074033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SK-07注射液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SK-07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7-27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慢性肾脏病相关瘙痒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在健康受试者及血液透析受试者中评估SK-07注射液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双盲、随机、安慰剂对照的I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在健康受试者及血液透析受试者中评估SK-07注射液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双盲、随机、安慰剂对照的I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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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Ia期 主要目的: 评价SK-07注射液在健康受试者中单次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测定SK-07注射液在健康受试者中单次给药后不同时间的药物浓度,评估其药代动力学特征。 探索性目的: (1)评估SK-07注射液对健康受试者QT间期(QTcF)的影响; (2)探索泌乳素水平与药物暴露量的相关性; (3)检测健康受试者尿液和粪便中SK-07注射液及其主要代谢产物(如有)的浓度,进行探索性物质平衡研究。 Ib期 主要目的: 评价SK-07注射液在血液透析受试者中一周内多次静脉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测定SK-07注射液在血液透析受试者中一周内多次静脉给药不同时间的药物浓度,评估其药代动力学特征。 探索性目的: (1)探索泌乳素水平与药物暴露量的相关性; (2)评价SK-07注射液在伴有中度或中度以上瘙痒的血液透析受试者中一周内多次静脉给药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Ⅰ期

随机化

中央随机系统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广州康臣药业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4;8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3-07-27

试验终止时间

2023-12-3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Ia期: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试验流程以及可能发生的安全性风险,自愿作为受试者,愿意遵守试验方案,并在任何研究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为≥ 18周岁且≤ 45周岁的健康男性或女性; 3) 男性体重≥ 50.0 kg,女性体重≥ 45.0kg;体重指数(BMI)在19.0 ~ 26.0 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4) 受试者(包含男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并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无捐精、捐卵计划; 5) 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者。 Ib期: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试验流程以及可能发生的安全性风险,自愿作为受试者,愿意遵守试验方案,并在任何研究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 18周岁且≤ 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3) 筛选期(随机入组前最近一次)透析后体重≥ 40.0 kg,体重指数(BMI)在16.0 ~ 30.0 kg/m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4) 终末期肾病患者,筛选前3个月每周接受3次规律透析(含血液透析及血液透析滤过),并在研究期间保持透析方案稳定; 注:每个剂量组伴有中度或中度以上瘙痒(筛选期、D-1、D1给药前至少有1次WI-NRS评分≥ 4分)的受试者不少于4例。 5) 随机前3个月内在不同的透析日中,至少有两次单室尿素清除指数(sp Kt/V)≥ 1.2,或至少有两次尿素下降率(URR)≥ 65 %,或有一次sp Kt/V≥ 1.2且有一次URR≥ 65 %; 6) 受试者(包含男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并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无捐精、捐卵计划;;

排除标准

Ia期: 排除标准 1) 有特定过敏史(如荨麻疹)或为过敏体质(如已知对两种或以上药物过敏者),或对阿片类药物有过敏史,或已知对本药物及相关辅料(氯化钠、冰醋酸、醋酸钠、注射用水等)有既往过敏史者; 2) 从事特殊职业者,如驾驶员、高空作业者、机械作业者、操作精密仪器者; 3) 在筛选前两周内发生急性疾病者; 4) 既往或目前患有功能性便秘者; 5) 长期失眠且有服用安眠药习惯者; 6) 筛选时生命体征检查、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输血四项、甲状腺功能、泌乳素)、12/18导联心电图、B超检查,结果显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7) 筛选前一年内有心血管、胆道、呼吸、血液和淋巴、内分泌、免疫、精神、神经肌肉系统等慢性疾病史或严重疾病史者,或筛选前一年内有能够影响药物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及肝、肾、甲状腺疾病者; 8) 筛选时心电图结果显示QT间期(QTcF)延长(男性QTcF > 450 ms,女性QTcF > 470 ms); 9) 在筛选前2周内使用过任何药物(包括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制剂)或保健品者; 10) 筛选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钠、利福平等;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者; 11) 给药前48 h内摄入浓茶、含咖啡因、酒精类的饮料或巧克力、火龙果、芒果、杨桃、番石榴、柚子、橘子、葡萄柚或葡萄柚产品等影响药物代谢的食品者; 12) 筛选前6个月内接受过大型外科手术(不包括诊断性的外科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或接受过经研究者判断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 13) 筛选前4周内接种过疫苗者(接种灭活型新冠疫苗者除外),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种任何疫苗者; 14) 筛选前3个月内参与过其它临床试验者(注意:结束时间定义为最后一次参加临床试验出组日期); 15) 筛选前3个月内有献血行为者,6个月内献血或其他原因失血总和达到或超过400 mL者(女性生理期失血除外); 16) 在过去的一年中,平均每周饮酒超过2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量为40 %的白酒或150 mL葡萄酒),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或酒精呼气试验结果大于0.0 mg / 100 mL者; 17) 筛选前3个月内日均吸烟量大于5支,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或尿液尼古丁检查阳性者; 18) 在过去一年中,饮用过量(一天8杯以上,1杯= 250 mL)茶、咖啡、含咖啡因成分饮料者; 19) 在过去的一年中,有药物滥用史(包括非医疗目的使用各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药物滥用筛查(包括:吗啡、冰毒(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摇头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大麻(四氢大麻酚酸)等)阳性者; 20)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留置针或有晕针晕血史者; 21)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接受统一饮食者; 22) 其他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的受试者; 23) 女性受试者除上述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 筛选前30天内使用口服避孕药者;  筛选前6个月内使用长效雌激素或孕激素注射剂(含孕激素型宫内节育器)或埋植片者;  筛选前14天内与伴侣发生非保护性性行为者;  血妊娠检测阳性;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Ib期: 排除标准 1) 有特定过敏史(如荨麻疹)或为过敏体质(如已知对两种或以上药物过敏者),或已知对本药物及相关辅料(氯化钠、冰醋酸、醋酸钠、注射用水等)有既往过敏史者; 2) 对阿片类药物有过敏史,如荨麻疹(备注:与阿片使用相关的副作用如便秘、恶心不作为本研究的排除标准); 3) 筛选前一周内使用过阿片类药物,或研究期间不能避免使用试验药物以外的阿片类药物; 4) 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肾移植和/或甲状旁腺切除手术; 5) 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未伴有瘙痒的受试者在试验期间需要进行血液灌流者; 6) 筛选期平卧位上肢血压:干预/未干预的高血压(收缩压> 180 mmHg,或舒张压> 110 mmHg); 7) 筛选期血钠> 155 mmol/L; 8) 筛选期血红蛋白< 80 g/mL; 9) 筛选前3个月内参与过其它临床试验者(注意:结束时间定义为最后一次参加临床试验出组日期); 10) 筛选前1个月内失血总量≥ 200 mL,女性生理期失血除外; 11) 在过去的一年中,平均每周饮酒超过2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量为40 %的白酒或150 mL葡萄酒),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 12) 筛选前3个月内日均吸烟量大于5支,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13) 给药前24 h内摄入浓茶、含咖啡因、酒精类的饮料或巧克力、火龙果、芒果、杨桃、番石榴、柚子、橘子、葡萄柚或葡萄柚产品等影响药物代谢的食品者;及研究期间不能避免摄入咖啡或茶者; 14) 在过去的一年中,有已知或疑似药物滥用史或物质依赖(包括非医疗目的使用各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5) 筛选期纽约心功能分级(NYHA)≥ III级;或筛选期经确认为心电图异常且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包括QTcF ≥ 480 ms; 16) 筛选期谷丙转氨酶(ALT)或谷草氨酸转氨酶(AST)或总胆红素高于正常值的上限(ULN)1.5倍; 17) 在筛选前14 d内使用过任何CYP3A酶中效或强效抑制剂/诱导剂治疗,且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研究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者; 18) 筛选期输血四项检查(包括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螺旋体抗体、丙型肝炎抗体IgG、HIV-p24抗原/抗体)任意一项为阳性者(检查); 19) 筛选期前3个月内接受过重大手术(经研究者判定为重大手术); 20) 筛选前4周内接种过疫苗者(接种灭活型新冠疫苗者除外),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种任何疫苗者; 21) 怀孕或哺乳期女性; 22) 经研究者判定,任何有可能加大试验风险、影响受试者对方案依从性或影响受试者完成试验的生理或者心理疾病或状况。包括但不限于:a.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认知障碍(例如痴呆);b.筛选前3个月内任何其他相关的急性或慢性神经、精神疾病(例如脑病、昏迷、谵妄);c.恶性肿瘤患者(包括已治愈无复发的恶性肿瘤); 23) 其他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的受试者。 伴有中度或中度以上瘙痒受试者,除应不满足以上任一排除标准外还需要不满足以下任一标准: 1) 在筛选期首次进行WI-NRS评分前2周(14天)及试验期间需要进行血液灌流者; 2) 筛选前14天内开始接受或调整了可能影响止痒疗效判断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抗精神病药、镇静催眠药、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抗焦虑药或三环抗抑郁药、保湿剂或皮肤润滑剂,或预计在研究期间必须改变其治疗方案; 3) 筛选前14天内开始接受或调整了抗组胺药物(口服、静脉注射或局部使用)、全身或局部用皮质类固醇(耳用或眼用制剂除外),或预计在研究期间必须改变其治疗方案; 4) 筛选前14天内开始接受或调整了加巴喷丁、普瑞巴林、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或预计在研究期间必须改变其治疗方案; 5) 有可能或肯定由ESRD或其并发症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瘙痒(如,伴有瘙痒性皮肤病或胆汁淤积性肝病)。(注:由于ESRD并发症如甲状旁腺功能亢进、高磷血症、贫血或透析程序或处方引起瘙痒者可纳入); 6) 仅限于手掌的局部性瘙痒; 7) 仅在透析期间有瘙痒(由患者报告);;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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