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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413049
CTR20202584
主动终止(因公司研发策略调整)
APG-2575片
化药
力胜克拉片
2020-12-18
企业选择不公示
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MM)
APG-2575单药或联合来那度胺/地塞米松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Ⅰb/II期临床研究
口服APG-2575单药或联合来那度胺/地塞米松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的Ⅰb/II期临床研究
215000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评估APG-2575单药或者联合来那度胺与地塞米松在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单臂试验
Ⅱ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48 ;
国内: 21 ;
2021-05-12
/
否
1.预计生存期至少6个月。;2.东部肿瘤协作组评分(ECOG)体能评分≤2。;3.心电图所示按心率校正的QT间期:男性≤ 450ms,女性≤ 470ms。;4.复发或者难治性的多发性骨髓瘤(MM)患者,既往接受过至少1线抗MM治疗。;5.症状性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患者必须有可测量病灶,至少符合一项下列指标:a. 血清蛋白电泳检测血清单克隆蛋白≥1 g/dL(10 g/L);b. 24小时尿中单克隆蛋白≥200 mg;c. 如血清或尿中未检测到单克隆蛋白,则受累与未受累血清FLC比值异常(受累血清FLC水平必须≥100mg/L)。;6.有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的患者必须有足够的外周血计数并且已经从任何移植相关毒性中恢复,并且满足自体移植后6个月以上(首次给药前)。;7.满足方案规定的骨髓和肝肾功能。;8.男性、育龄妇女(非育龄妇女定义参考7.4)以及他们的伴侣在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次服用研究药物后至少三个月内自愿采取研究者认为有效的避孕措施。;9.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必须在执行任何试验指定的研究程序前签署。;10.受试者必须自愿并能完成研究程序和随访检查。;
登录查看1.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单克隆抗体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免疫疗法;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其他抗骨髓瘤治疗(除外:用于控制多发性骨髓瘤引起的症状的支持治疗,或者使用类固醇治疗强度低于地塞米松40mg每天*4天)。;2.仅组B:患者对来那度胺不能耐受,即既往曾因来那度胺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停止治疗。;3.浆细胞白血病、非分泌型多发性骨髓瘤、华氏巨球蛋白血症、原发性淀粉样变性、POEMS综合征。;4.患者准备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即患者不能将进入本研究当作预定计划的干细胞移植前的诱导治疗。;5.患者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6.首次给药前14天内参与过其他临床试验治疗(以退出研究治疗时间算起)。;7.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患有影响研究药物口服吸收的胃肠道疾病。;8.患者有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受累。;9.由于之前的治疗导致的不良事件/毒性(除了脱发或神经病变)尚未恢复至 ≤ CTCAE 1级。;10.根据研究者判断,手术治疗后未充分恢复的受试者。首次给药前28天内实施大型手术、研究开始前14天内实施小型手术(不包括活检术)、预计在研究期间或者接受末次治疗后2周内实施手术的受试者。;11.首次给药前180天内曾出现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进行冠状动脉重建术。;12.患有活动性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性炎症性肠病或其他慢性炎症性疾病。;13.患有需要全身抗真菌/细菌/病毒治疗的活动性感染,HIV抗体阳性;丙肝抗体或RNA大于正常值上限;HBV-DNA大于正常值上限。;14.患有严重无法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可能影响研究依从性的精神疾病等。;15.最近5年内,患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的受试者(完全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经充分治疗的原位癌、或其他肿瘤经过成功切除或者成功治疗达到治愈≥2年,可纳入本研究)。;16.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合适参与本研究的任何其他情形或状况。;17.怀孕或者哺乳中的女性患者。;18.有需要服用CYP3A4中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CYP2C8强效抑制剂的医疗需求(研究治疗除外)。;
登录查看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15006;2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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