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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0625】在mCRPC中比较MK-5684与可选择NHA的III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40625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MK-5684片

药物类型

化药

规范名称

MK-5684片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4-02-26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转移性前列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在mCRPC中比较MK-5684与可选择NHA的III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在既往接受过新型内分泌治疗(NHA)和紫杉烷类化疗的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患者中比较MK-5684与可选择的醋酸阿比特龙或恩扎卢胺的III期、随机、开放性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12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比较接受MK-5684与可选择药物醋酸阿比特龙或恩扎卢胺治疗的mCRPC受试者的总生存期(OS)和影像学无进展生存期(rPFS)。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80 ; 国际: 120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5-20;2024-02-02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如果根据当地卫生当局法规可接受)前列腺腺癌,且无小细胞组织学成分。诊断必须在病理报告中说明,并由研究者确认。;2.筛选前6个月内接受ADT期间(或双侧睾丸切除术后)发生前列腺癌进展。将由研究者确定的前列腺癌进展定义为以下情况之一: - 当地实验室检查值显示PSA进展。 - 基于RECIST 1.1的软组织影像学疾病进展。 - 根据PCWG的骨影像学疾病进展。;3.如果受试者在筛选前接受第一代抗雄性激素治疗,且在以下条件下发生疾病进展: - 有证据表明在最后一次氟他胺治疗>4周后,出现疾病进展的证据。 - 有证据表明在最后一次比卡鲁胺或尼鲁米特>6周后,出现疾病进展的证据。;4.通过骨扫描显示的骨病灶和/或CT/MRI显示的软组织疾病证实目前有转移性疾病证据。;5.在使用1种NHA(例如,醋酸阿比特龙、恩扎卢胺、阿帕他胺、达罗他胺)治疗nmHSPC、nmCRPC、mHSPC,或mCRPC期间或治疗后疾病进展至少8周(对于骨病灶进展的受试者至少14周);6.接受1种但不超过2种紫杉烷类化疗方案用于治疗mCRPC,并且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如果已使用多西他赛化疗一次以上(例如,一次用于mHSPC,一次用于mCRPC),则将其视为1种对mCRPC的紫杉烷类化疗。如果随机分组之日前最近一次紫杉烷类化疗的末次给药已过去≥4周,则允许既往使用多西他赛和/或卡巴他赛治疗mCRPC;7.既往曾接受过PARPi治疗,或经研究者认为不符合PARPi治疗标准,或拒绝接受PARPi治疗,或PARPi治疗不可及(包括当地无法报销PARPi治疗)。;8.既往接受过177Lu-PSMA-617,或经研究者认为不符合177Lu-PSMA-617治疗标准,或拒绝接受177Lu-PSMA-617治疗,或177Lu PSMA 617治疗不可及(包括当地无法报销177Lu PSMA 617治疗)。;9.正在接受雄激素剥夺治疗,血清睾酮<50 ng/dL(<1.7 nM)。如果受试者目前正在接受LHRH激动剂或拮抗剂治疗(对于未接受睾丸切除术的受试者),则必须在随机分组前至少4周开始该治疗,并且必须在整个研究期间继续治疗;10.接受骨吸收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双膦酸盐或地舒单抗)的受试者在随机分组日前必须接受≥4周稳定剂量;11.提供书面知情同意时年龄至少为18岁;12.如果能够产生精子,受试者同意在干预期间和至少在末次研究干预后消除每次研究干预所需的时间内遵守以下要求。每次研究干预所需的继续避孕时长 - MK-5684:7天 - 醋酸阿比特龙:30天 - 恩扎卢胺:3个月;13.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已提供研究的知情同意书;14.提供来自新鲜穿刺的肿瘤组织或来自既往未接受过放疗软组织的切除活检。允许使用既往放疗后发生进展的肿瘤部位的样本。仅患有骨转移或以骨转移为主疾病的受试者可能需要提供骨活组织检查样本。肿瘤样本最好在筛选前12个月内获得;然而,如果近期样本不可用,受试者可以提供筛选前12个月前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FFPE肿瘤块优于切片。其他例外情况需要考虑与申办方协商;15.因既往抗肿瘤治疗而发生AE的受试者AE必须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对接受充分激素替代治疗的内分泌相关AE受试者或神经病变≤2级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本研究;16.HIV感染受试者必须通过抗逆转录病毒治疗(ART)良好控制HIV;17.充分的器官功能;18.在随机分组前7天内评估的ECOG体能状态为0-1;19.HBsAg阳性的受试者如果接受HBV抗病毒治疗至少4周,并且在随机分组前检测不到HBV病毒载量,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 不需要进行乙型肝炎筛查检测,除非: ○ 已知有HBV感染史 ○ 当地卫生部门强制要求;20.如果在筛选时未检测到HCV病毒载量,则有HCV感染史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 不需要进行丙型肝炎筛查检测,除非: ○ 已知HCV感染史 ○ 当地卫生部门强制要求;

排除标准

1.存在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例如吸收不良,这可能会影响研究药物的吸收;2.无法吞咽胶囊/片剂;3.有垂体功能障碍病史;4.糖尿病控制不佳;5.具有临床意义的血清钾或钠水平异常;6.筛选访视时有以下情况: - 低血压:收缩压<110 mmHg -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采用优化抗高血压治疗后,3次检测结果中有2次显示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90 mmHg;7.有活动性或不稳定型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血栓栓塞事件和以下情况: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史,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史,NYHA III或IV级心脏病或充血性心力衰竭,症状性冠心病或不稳定型心绞痛。;8.长QTc综合征病史或家族史;9.根据研究者判断,静息ECG显示未控制的、潜在可逆的心脏疾病(例如不稳定缺血、未控制的症状性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QTcF延长>470 ms、电解质紊乱等),或患有先天性长QT综合征;10.在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的6个月内有惊厥发作病史,或在随机分组之日前的12个月内有任何可能易患惊厥发作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意识丧失或既往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脑动静脉畸形,或引起水肿或肿块效应的颅内肿块,如施旺氏细胞瘤或脑膜瘤;11.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例如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速),或有Mobitz II型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病史且未安装永久起搏器;12.在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mAb,或在随机分组前4周以上接受过抗肿瘤mAb,但mAb引起的AE未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13.在随机分组前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包括局部前列腺干预(前列腺活检除外),且尚未从毒性和/或并发症中恢复;14.受试者尚未从大手术中充分恢复或有持续的手术并发症;15.在随机分组前4周内使用过可能具有激素抗前列腺癌活性和/或已知可降低PSA的草药或医疗产品(例如,锯棕榈、醋酸甲地孕酮);16.在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受过镭-223或镥-177,或在随机分组前4周以上接受过镭-223或镥-177,但镭-223或镥-177引起的AE未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17.目前正在接受CYP450诱导抗癫痫药物治疗惊厥发作;18.在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受过5α还原酶抑制剂(例如,非那雄胺或度他雄胺)、雌激素或环丙孕酮治疗;19.研究干预开始前4周内使用过醛固酮拮抗剂(如螺内酯、依普利酮)和苯妥英;20.研究干预开始前6个月内接受过不稳定剂量甲状腺激素治疗的受试者;21.在随机分组前28天内接受过集落刺激因子(例如,G-CSF、GM-CSF或重组促红细胞生成素);22.在随机分组前120天内接受过全血输血。如果在随机分组前28天内未进行浓缩红细胞和血小板输注,则可以接受;23.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以下药物的全身治疗:强效CYP3A4诱导剂、P-gp抑制剂;24.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靶向小分子治疗或NHA治疗。;25.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既往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研究性药物;26.在研究干预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或存在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放疗相关毒性;27.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28.在研究干预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研究药物或使用过研究器械;29.已知对醋酸阿比特龙、泼尼松或泼尼松龙、恩扎卢胺、氟氢可的松、地塞米松或MK-5684中的成分或辅料过敏;30.骨扫描显示“超级骨显像”,定义为基线骨扫描显示,骨骼强烈对称的代谢增强和肾实质代谢减少,以致无法评估今后新的转移情况;31.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慢性全身性类固醇治疗(剂量超过每日10 mg泼尼松等效剂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32.患有正在发生进展或过去3年内需要积极治疗的已知其他恶性肿瘤;33.已知患有活动性CNS转移瘤和/或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脑部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以参与研究,但前提是研究筛选期间经重复影像学检查证实,受试者在至少4周内处于影像学检查稳定状态(即没有疾病进展的证据),临床稳定并且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内不需要使用类固醇治疗;34.过去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替代治疗(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35.经研究者判断,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36.并发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HBsAg阳性和/或可检测到HBV DNA)和丙型肝炎病毒(定义为抗HCV Ab阳性和可检测到HCV RNA)感染。 注:不需要进行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筛查检测,除非: - 已知HBV和HCV感染史 - 当地卫生部门强制要求;37.发现有可能干扰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疾病史或疾病证据,包括治疗或实验室值检查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参加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大获益;38.经研究者判断,已知患有可能干扰受试者配合研究要求能力的精神病或药物滥用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200032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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