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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30174】6MW3211注射液单药或联合阿扎胞苷或阿扎胞苷和维奈克拉治疗急性髓系白血病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性的Ib/II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30174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6MW3211 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6-MW-3211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3-01-31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急性髓系白血病(AML)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

试验通俗题目

6MW3211注射液单药或联合阿扎胞苷或阿扎胞苷和维奈克拉治疗急性髓系白血病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性的Ib/II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6MW3211注射液单药或联合阿扎胞苷或阿扎胞苷和维奈克拉治疗急性髓系白血病(AML)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性的Ib/II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0121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6MW3211注射液联合阿扎胞苷或阿扎胞苷和维奈克拉治疗AML和MDS患者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评价6MW3211注射液联合阿扎胞苷或阿扎胞苷和维奈克拉治疗AML和MDS患者的有效性、PK、药效学特征及免疫原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20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II期:1. 不耐受强化疗的初治AML患者(除外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不耐受强化疗定义为a)年龄≥75周岁,性别不限 或b)年龄≥18周岁<75周岁,性别不限,满足以下任一条件:ECOG为 2-3; 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HF)或EF≤50%或者患者慢性稳定型心绞痛 ;DLCO≤65%或者FEV1≤65%;30ml/min≤肌酐清除率<45ml/min;1.5 x ULN<总胆红素≤3.0 x ULN;患有任何经研究者判定与强化诱导化疗不相容的其他合并症,由申办方医学监察与研究者共同决定是否可以入组。2. 中高危初治MDS(IPSS-R积分>3.5分),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3.复发/难治性AML(除外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4.复发难治的中高危MDS(IPSS-R积分>3.5分),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2.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0~2分(年龄≥18周岁<75周岁的初治AML患者ECOG:0-3分);3.预计生存期≥3个月;4.受试者血细胞需满足以下情况: 初治AML患者:外周血或骨髓原始细胞≥20%; 复发/难治性AML和MDS患者:筛选时白细胞(WBC)计数≤25×10^9个细胞/L(治疗前和治疗期间允许使用羟基脲来控制白细胞计数);5.在筛选时,受试者必须具有足够的凝血和肝肾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 ≤1.5×ULN(年龄≥18周岁<75周岁的初治AML患者:TBIL:≤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3×ULN;血清肌酐(Cr) ≤1.5×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且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6.愿意提供治疗前已有的有效诊断证据,或在筛选期和接受治疗后自愿接受骨髓穿刺和外周血涂片检查;7.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80天期间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1年内的女性。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II期:既往患有骨髓增殖性疾病(MPN),包括:原发性骨髓纤维化(PMF),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慢性粒细胞白血病(CML)除外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ET);或患有骨髓增生异常-骨髓增殖性肿瘤(MDS-MPN)疾病,包括慢性单核粒细胞白血病(CMML)、不典型慢性粒细胞白血病(aCML)、幼年型粒-单细胞白血病(JMML)和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M3);2.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达到临床治愈的恶性肿瘤(至少5年以上无复发)、局限性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已治愈的原位癌;3.有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浸润;4.既往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或库姆分型试验阳性病史患者;5.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其它自身免疫性疾病;已知患有遗传性或获得性的出血性疾病;存在未控制的活动性出血、凝血障碍;或需要治疗性使用抗凝药物治疗的患者;

6.患有临床意义的(即活动性)心脑血管疾病:脑血管意外/卒中(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心肌梗死(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定义为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3级以上(含3级),详见附件7】或需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7.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使用预防性的皮质类固醇以避免过敏反应(例如,静脉造影剂、化疗药物或输血前预处理);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河南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450003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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